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XX公司与被告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XX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XX公司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市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保全费1470元,合计诉讼费1570元,由无锡市XX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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