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某区。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连云港市某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颜XX、葛某,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某区。(未成年)
被告暨法定代理人:赵某(系赵某某的父亲),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某区。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灌云县某镇。(未成年)
被告暨法定代理人:胡某(系胡XX的父亲),男,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暨法定代理人:包某(系胡某某的母亲),女,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灌云县。(未成年)
被告暨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王某某的父亲),男,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暨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系王某某的母亲),女,汉族,住灌云县。
被告王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张某某,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24日,被告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约二原告之子任某某去海州区XX玩耍,后任晨博溺水死亡。被告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行为对于任XX溺亡事故的起因上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三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各自孩子的赔偿责任,该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伤害,事故发生后,经多方协调各被告均拒绝履行赔偿,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任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均系在校学生。2021年7年24日,赵某某、王某某找胡某某玩耍时碰到任某某,后四人一起打篮球,因天气炎热,赵某某提议去水库游泳,其他三人也均未反对,后四人到了位于海州区XX的设立了警示牌的王庄水库,赵某某先行下水游泳,胡某某带着游泳圈在浅水区玩、任某某、王某某因不会游泳均在岸上等候,后任某某也脱衣下水走向胡某某所在区域,不慎滑至深水区,胡某某、王某某呼喊赵某某救助,赵某某在水中救助未成功,胡某某将浮球扔给任某某,任某某也未能抓住,王某某喊人救助亦未能找到任某某,王某某打电话报警,救援人员将任某某打捞上岸后,任某某已不幸溺亡。
判决结果:本案中,任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在事发时均已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在校生,关于暑期安全问题特别是未成年人不能私自下水游泳问题应当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本案中,在赵某某提议下,任某某与胡某某、王某某一起结伴到设立了警示牌的王庄水库游泳,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四人之间应有互相提醒注意安全的义务,任某某在明知游泳存在安全隐患且自己不会游泳的情况下仍然下水游泳,最终导致溺水身亡.其自身存在较大过错,其家长也存在疏于监护管教的责任,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家长也存在监护教育不力的过错,对于本案原告的损失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任某某发生溺水后,赵某某、胡某某也采取了符合其年龄智力的救助方式,王某某也寻求路人帮助和报警,故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对任某某的溺亡过错程度应予以减轻。关于赔偿费用,根据相关规定及标准核算原告的损失为:死亡赔偿金XXX元、丧葬费53017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XXX元。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本院酌定由赵某某承担30000元、胡某某承担20000元、王某某承担10000元。因被告赵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赔偿责任应依法分别由其监护人暨被告承担。
律师说法:通过本案,也希望所有中小学生及家长务必增强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家长切实承担起监护责任,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管理,特别是加强节假日期间孩子外出游玩时的安全提示教育和管理,马上夏天就要来了,更不要进行危险的活动,注意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