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借号”直播火了,收益归谁?

作者:时间:2024-03-0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4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主播C因其个人账号需要重置,拟借用他人账号在某音平台进行直播。C的朋友D得知后,将其亲属W实名注册的账号出借给C使用。主播C在直播过程中获得了大量收益。D在未通知C的情况下解除了案涉账号与C手机号码的绑定,致使主播C失去了对案涉账号及账号上余额等财产的控制,D、W二人进而侵占了本属C的财产五十余万元,遂成诉。一审法院认为C与D之间构成合伙关系,且C已经获取了超出50%的合伙收益,因此判决驳回了C的诉讼主张。

经过查阅一审卷宗,在了解某音平台直播模式、公会合作规则、收益分成规则后,张律师分析认为:合伙经营的核心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其特征往往包括双方均进行投资,双方确定利润分配方式和分配比例,双方定期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比例进行利润分配。而合伙进行直播的的特征往往是一人直播,另一人在租赁场地、购置设备、经营粉丝、推广引流等方面进行资金和时间的投资,而本案明显不具备这些合伙经营的特征,故本案系纯粹由借用账号引发,双方未约定费用的,为无偿借用,主播C不需支付任何费用。

围绕上述结论,张律师与当事人通过多种形式准备了充足的证据,上诉主张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945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