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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陈某与被告童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求获得法院支持

作者:时间:2024-02-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9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男,住苏州市虎丘区*********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方,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童某某,男,住苏州市虎丘区********室。

 

被告:张某某,女族,住苏州市虎丘区********室。

 

原告陈某与被告童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 院于20208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 凌云独任审判,于202012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 告陈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方、刘丹丹到庭参加诉讼。被 告童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 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8 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728日起计算 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 自20181018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1211日起计算至实 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费。后,原告将第一项诉请变更为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 款本金85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童某某因生意需要向原 告借钱,原告分别于201865日、201868日通过银行 转账支付借款3万元、5万元,被告童某某向原告出具个人财 产连带责任保证书两份,均承诺如被告童某某不能归还借款 本息,则原告有权对被告童某某名下的资产(机动车)进行折 价或拍卖、变卖,并就得价款优先受偿。2018718日, 被告童某某因生意需要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 合同,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童某某交付3万元。201811 11日,被告童某某再次向原告借款2万元,双方签订借款 合同,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童某某支付借款5000 元,以现金方式向童某某交付15000元,合计2万元。20181224日,张某某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份,承诺向原告一周 内还清被告童某某欠款(10万元)。然经原告催讨,被告童陈 方、张某某未向原告归还任何欠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 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童某某、张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童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系夫妻关系,原 告与两被告原系邻居。

 

2018年,被告童某某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陈某于2018 65日向被告童某某转账两笔,合计3万元,同日,被告 童某某向原告陈某出具《个人财产连带责任承诺书》一份, 载明被告童某某因生意需要,向原告陈某申请借款人民币叁 万元整,如不能归还借款本息,陈某有权对童某某名下的资 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并就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童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名。201868日,原告陈某又向被告童某某 转账两笔,合计5万元,同日,被告向原告陈某出具《个人 财产连带责任承诺书》一份,载明被告童某某因生意需要, 向原告陈某申请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如不能归还借款本 息,陈某有权对童某某名下的资产进行折价或拍卖、变卖, 并就价款优先受偿。被告童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名。20187 18日,原告陈某与被告童某某签署《借款合同》一份,载 明被告童某某因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叁万元整,借款期 限三个月, 自2018718日起至20181017日止。2018 1111日,原告陈某通过银行向被告童某某转账5000元, 同日,双方签署《借款合同》一份,载明被告童某某因生意 需要向原告借款现金贰万元整,借款期限一个月,自20181111日起至20181210日止。

 

借款出借后, 被告童某某未按约定还款, 原告陈某于 20181224日上门催款,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出具保证书一 份,载明今20181224日承诺陈某一周内还清童某某欠款 10万元整,张某某在保证书上签名。

 

在庭审中,原告陈某表示,其在2018718日交付的3 万元现金是被告童某某用来办理房屋产权公证手续,被告张 红燕并不知情, 所以当时张某某签署的保证书仅写了10万 元。另外,20187183万元款项和2018111115000 元款项均是现金交付,故在本案中暂不予主张。

 

因被告童某某、张某某未能履约,原告故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个人财产连带责任承诺书、借 款合同、银行流水、保证书、历史交易明细表、结婚登记申 请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 被告童某某未能归还原告陈某的借款是引起纠纷的直接原 因,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借款金额,本案所涉的三份书面 证据显示原告与被告童某某的借款金额为10万元,现原告陈 祥自愿根据转账金额主张借款8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 以支持。被告张某某作为被告童某某的妻子,其于201812 24日向原告出具保证书,承诺还清10万元借款,应视为对 被告童某某向原告借款的追认, 追认的范围结合原告的解 释,应当涵盖本案的85000元,故其应与被告童某某共同承 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童某某、张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 原告陈某借款本金85000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 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9793006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962.5元,公告费600元, 合计1562.5元,由被告童某某、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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