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朱某盗窃的是一台手机,价值2600元,盗窃金额比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另外本案朱某归案后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经辩护人参与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朱某盗窃金额刚过盗窃罪的起刑点,且事发后赃物已经退还,可以对朱某从轻处罚,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单处罚金,免于其它刑事处罚,法院最终也是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仅对朱某判处罚金五千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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