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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X、葛XX、张X、李X、张XX 诉XX业主委员会、XX公司 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代理词

作者:时间:2023-09-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8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审判长:

江苏XX接受谢XX、葛XX、张X、李X、张XX的委托,指派陈XX、程X律师作为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现针对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法律赋予小区业主对小区各项公共事务享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XX小区广大业主十几年来无法得到保障,监督权更是无从谈起。广大业主迫切希望得到法律的帮助,让小区的公共收益在广大业主依法依规的参与监督下,每一元钱都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用在业主急需改善小区环境和设施等有利于小区的事项上。而被告XX业主委员会违背宗旨,与被告XX物业有限公司共同阻碍业主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不主动公示相关账目和资料,并且拒绝业主查阅、复制。

一、针对被告公示的部分内容及被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具体异议问题如下:

 1、未发起诉讼前,我们广大业主不知道业委会成员有哪些?业委会成员姓名、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从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2021121日公布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张贴于物业办公室门框上面屋顶处,业主需要站在凳子上才能看见。近几年的业委会成员更换具体流程和会议记录,也没有依法依规张贴告知全体业主。

2目前业委会是如何产生的?第几届?任期几年?是否经过正常选举流程产生业委会产生后是否按规定向物管科备案?是否凭备案证书申请刻制相关印章、单独开立业主大会的银行账户?

3正常情况下业委会成员数量应该为奇数,而张贴的业委会成员津贴为6个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XX在短时间内是如何成为业委会成员的?难道增补成员不需要合法合规的程序吗?正如其在网格群所叙说,是由社区推荐指定的吗?
        4目前小区的业主代表如何产生的,我们业主不知情,难道业主代表没有具体选举流程,也没有具体代表那几栋?没有依法依规张贴公布。为什么志愿者、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都可以作为业主代表参会签字合法吗?为什么所谓的业主代表大多数是年龄相近的女性,并且有些同一楼幢可以多人成为业主代表吗?开庭前公布的代表签名不具有业主代表性,代表签字很随性,存在多人笔迹相似情况。比如2022130号的会议记录32栋好几位代表签字,个别楼栋签字是否可以代表小区多少业主的意见,是否合法合规?

5、提供的相关会议材料上的签名存在明显同一人代签情况,需要核实比对吗?特别是已故业委会人员陈XX的两个签名?日期与实际时间存在差异,参会人员重复书写,随意性较大,真实性存疑?近十年什么时候开过真正意义上的业主代表大会?有无相关佐证材料(会议组织、会议议程、会议通知、会议签到、会议流程、会议结果、结果公示等)?

6、(1)照片中被告公示的合同期为202111日至20221230日的《物业服务合同》,于20201222日签订,经过了一年才于2021121日张贴公布;合同共有10页,被告仅公布8页,还有2页附件没有公布,并且张贴于物业办公室门框上面屋顶处,真心不让业主看到,难道是正常履行公示义务吗?并且被告从未公布2010年至2020年十年的物业服务合同。

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从未召开业主大会,预先征求业主意见,由业委会擅自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内容不对等,业委会根本不保护业主公共利益。特别是《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项的约定明显违法;依据《民法典》第282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因此,物业公司依据《合同》第十三条约定从公共收益中提取了30%的分成,为什么车管人员的工资、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小区公共部位维修费等,还要在(2)《合同》第十四条第(三)项中从公共收益中支出呢?作为合理成本扣除,要么提取30%,要么按实际成本费用支付,重复支付不合理不合法。税金总收入的8.1%的计税依据和完税凭证呢?

(3)《物业服务合同》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包干制方式”。采用这种方式,业主缴纳的物业费以及公共收益均进入了物业公司的账上,物业公司如何使用这些资金,业主是完全不知情的。因此,只有业委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公开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才能透明。试问被告XX小区的账目透明吗?公共收益是否单独立帐?

(4)依据《民法典》第943条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第二条、第四条分别约定物业公司委派有岗位资质证书的人员履行本合同,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负责人员、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并且应当长期公布,便于业主联系和监督。被告没有按照要求规范做到位,同样将上述内容临时张贴在物业办公室门框上面屋顶处

(5)《物业服务合同》第十条、第三十三条分别约定物业公司在显著位置至少每年一次向业主公布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合同报行政主管部门物管科和街道办(社区)备案。十年期间被告对上述约定均末做到,十年合同未公示、未备案;十年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也未公示。

7、物业费收支是仅两年的“豆腐干”式的笼统数字公示,没有具体的明细公示,达不到公示的目的,并且物业费支出与公共收益支出是否混淆或者重复计算,必须查阅明细账目才能了解详情。

8、(12022217日张贴的公共收益审计报告的项目和数据比较笼统,被告拒不提供审计的依据资料和明细,无法达到资金使用透明的程度。比如:监控安装更新、路面维修、管道开挖疏通、垃圾清理、排污改造等大额支出的明细资料和支付凭证等,必须通过查阅才能了解。

(2)XX小区的公共收益有哪些方面收入组成?根据《常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不得擅自挪用”。XX小区的公共收益是否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公共收益的账目是物业公司管理的,还是业委会管理的?业主均不知情。但无论谁管理,小区公共收益这本账,都必须做到公开透明。业主对公共收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有关财务账薄。

(3)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对公共收益的分成,为什么审计报告与2021年公布的分成计算方式不一样?审计报告直接按总收入的30%70%比例分成;而2021年的分成为(收入—支出)后,再按30%70%比例计算。物业公司从公共收益中提取30%后为什么车管人员工资之类的费用还要从公共收益中支出,合理合法吗?

(4)审计报告中XX小区十年交纳公共收益税金480544.93元是否真实存在?能否提供相应的纳税依据和凭证?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协议按照综合税率10%8.1%从公共收益总额中计算扣除税额是否合法合规?

(5)审计报告中公共收益返业主抵交物业费20%的扣除数与物业费收入是否对应?物业费支出项目与公共收益支出项目是否混淆?比如:车管员工资、车位维护费、垃圾清洁费、日常零星维修费难道不应从物业费中支出吗?

9、房屋租赁合同仅公示2021年的,近十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未公示过。出租方应该为业委会,不应该为物业公司。

10、车位费、公共收益返业主抵交物业费20%仅公示2021年的,近十年的明细未公布,业主不知情。物业费的20%到底是拿公共收益补贴业主交的物业费,还是物业公司鼓励业主在每年1230日前交物业费给予20%的优惠呢?名义上听宣传是对业主交物业费20%的优惠,按被告的补贴说法实际物业费一分都没少收,用公共收益进行了抵交所谓优惠的20%,根本不是对业主优惠物业费。今后要明确公共收益补贴物业费,不要误导业主优惠物业费。

11、(1)监控工程和汽车道闸工程实施方案有无经过业主大会、业委会征求业主意见讨论通过?

(2)监控工程金额为118182.6元、汽车道闸工程金额为46683.72元,均属重大工程项目,有无实施招投标程序?价格有沒有货比三家,从广大小区业主利益考虑,应选择物美价廉、性价比高的设备。

(3)合同甲方主体应为XX业主委员会”,“XX物业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主体不妥,颠倒了主人和服务者的关系,将业主权力放任给服务者操纵。工程合同和实施方案,业委会有无尽责监督,有无书面检査、整改、验收记录。

(4)监控工程合同20199月签订,工期30日,201910月完工,工程造价咨询日期202257日,询价在工程完成后两年多才开展,本未倒置,滑天下之大稽。

汽车道闸工程合同20201211日签订,工期10日,20201221日完工,工程造价咨询日期是2021615日,询价在工程实施完成后5个多月才开展,本未倒置。

汽车道闸工程使用“工程签证单”,请问业委会和物业公司,“工程签证单”一般在什么情况下使用?

工程现场签证是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与主工程或主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针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不包括设计变更的内容)。

车辆识别系统改造工程对应的主工程或主合同是什么?请说明。工程合同20201211日签订,工期10日,20201221日完工,签证时间是202118日,时间上自相矛盾。(5)监控工程乙方提供的工程清单中工程金额118182.6元,造价咨询和结算报告中送审金额123180.94元,请说明金额差异的原因。

汽车道闸工程乙方提供的工程清单中工程金额46683.72元,造

价咨询和结算报告中送审金额50638.92元,请说明金额差异的原因。

上述两个工程结算实际付给乙方的金额是多少?请提供正式发票等证明材料。其他十年中重大的工程项目情况,业主均不知情。

12、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审计报告于2022118日出具,是与公共收益审计报告同时期出具的,为什么当时不张贴公示而在第一次开庭时提供呢?说明被告根本不愿意将涉及业主利益的相关资料让业主知情。该审计报告仅反映XX小区二期共13幢项目交存维修基金增值结息情况,只有笼统数额、沒有筹集、使用明细。另外XX小区一期项目维修基金筹集、使用情况业主同样不知情。

13、这些照片反映被告在第一次开庭前“表演式”的公示,原告希望被告不要搞形式主义应付给业主看,平时多做实事,真心诚意的将涉及业主利益的账目公示透明,让业主心服囗服。

综合上述被告公示的内容判断,试问作为维护业主利益的业委会是否有自己独立的账户?作为主人的资金是否全部进入了服务者的账户?业委会对业主的资金监管的如何呢?试问业委会你们自己对业主的公共资金情况知情吗?异议的问题很多......。光张贴公示一、二年的部分笼统内容就出现这么多问题,那十年的问题呢?必须行使业主知情权查阅才能发现是否还存在问题?

二、针对被告存在的众多管理和账目异议问题,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公布、并允许原告全面查阅、复制与业主利益相关的资料和账目,被告应予以协助配合。

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根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之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针对被告公示的资料和账目存在的上述众多异议问题,原告认为在被告公示的基础上,允许原告全面查阅、复制与业主利益相关的整体资料和明细账目,才能更好地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如果断章取义的查阅几个项目资料,无法全面完整的行使业主知情权,同时也不符合立法的目的和原则因此,原告仍然坚持要求全面查阅、复制诉讼请求中的具体内容和项目。

二、XX小区部分业主为了维权,虽然历经多渠道、多部门表达诉求,但是未能完全解决。无奈,原告只得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首先,被告公示的公共收益审计报告以及2021年的相关资料,是维权业主多次向武进区XX城管局物管科投诉后,在城管局分管领导庄XX、物管科长戴XX、社区领导的督促下,被告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勉强公布出来的,根本沒有主动依法依规的常年公布。更滑稽的事情是2021121日被告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2021年的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和标准”张贴在物业办公室门框上面围墙顶部(有照片佐证);2021年的相关公示资料却在第一次开庭前一天(即2022512日)的下午匆忙贴出来,拍些照片第二天拿到法庭上振振有词的说:“被告履行了公示义务,并且常年在公示栏中进行公示”。而小区的所有橱窗公告栏常年贴着宣传海报,平时根本见不到涉及业主利益的账目和资料。被告的行为符合正常公示吗?难道是见不得人,还是真心不想让业主透明了解呢?业委会口口声声说:“我们每年都开业主大会的,账目每年都向业主公布的,其他业主都知情,难道只有你们几个原告不知情”?试问业委会人员大多数是共产党员吧,我们党历来倡导共产党员说话做事要“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实事求是”,你们做到了吗?是召开的小团体业主大会,还是真正的业主大会?相关账目和资料是向小团体业主代表公布的,还是向全体业主公开透明公布的?

其次,业委会的主要职责在于代表业主利益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和协助物业公司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由于业委会对物业公司履职监管不到位,所有物业费、公共收益、专项维修基金等均进入物业公司账户,使服务人员变成主人决定着资金的收取使用,业主是完全不知情的,这样恰恰就是资金管理使用不透明的制度,极易形成一笔糊涂账。比如:根据《民法典》规定:“公共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外归业主所有”。停车位的成本是车管员工资和车位维护费,房屋租赁的成本是什么?为什么还要给物业公司30%分成呢?如果业委会有了自己的独立账户,我们每年的公共收益不超过500万元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3%,加上附加费,一般不会超过5%6%,并且这几年疫情还免税,为什要进入物业公司去扣10%或者8.1%的税呢?物业费支出和公共收益支出是否混淆?十年车位费收支余额为3486.72元,2021年与2020年公共收入相差49万元多等账目均不透明,怀疑业委会也不一定知情?重大工程为什么全部由物业公司操纵,而业委会为什么不参与招标货比三家,真正实施监管呢?........因此,针对被告公示的资料和账目存在的众多异议问题,原告坚持要求全面查阅、复制诉讼请求中的具体内容和项目。

再次,因为多年来业委会和物业公司从没有依法依规在小区张贴公示过年度账目,十几年来从来没有依法依规开过业主大会,所以业主无法依法享有小区公共事项知情权、参与权和执行监督权。近两年多位业主代表忍受着“误解和骂名”向各个部门奔走求助知情权依然没有全面结果;并且网格群内网名为“天空”的多次挑衅嘲笑部分业主去信访局、纪委、社区、公检法控告起诉啊;被告说部分业主“闹事”,相信很少有业主会无中生有“闹事”的,如果自己有错在先,请不要随便给维权业主扣上“恶意维权”的帽子,哪怕是维权过程中出现一点过激,并不等于诉求不合理,也不要轻易斥责为“恶意维权”。说实在的业委会能真正听取民意,反思自己的功过得失,正如蒋XX委员在第一次协调会上敢于承认有存在做的不到位之处,真正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冕,我想广大业主也会理解和谅解。但遗憾的是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共同对抗业主,甚至叫嚣“你们有什么权利查看账目,账目你们想看就能看的吗”?有违业委会维护业主利益的宗旨,挑战法律底线;所以XX小区的部分维权业主只能寻求法律的帮助,相信法律是威严的,虽不期望绝对公平,但希望法院依法依规作出公正的判决。让小区的公共收益收支明细透明,尤其大项收支通过法律帮助能给广大业主一个满意的答案。业主依法维权的目的是监督规范管理流程、公共收益收支透明、增加业主利益、改善小区环境。

     此致

常州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江苏XX

                                    程X、陈XX(律师)

                                     2022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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