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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XX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介绍卖淫罪一案的辩护词

作者:时间:2023-12-22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85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介绍卖淫罪一案的辩护词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戈XX纠集章XX、王XX、余XX等人至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新天地汇”KTV,组织十余名未成年人陪侍女,进行有偿陪侍活动和介绍卖淫活动,被告人余XX涉嫌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介绍卖淫罪。

 【辩护意见】:

1、被告人XX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共同犯罪主要做营销经理,负责联系客人,是层级最低的工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XX介绍卖淫罪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是当嫖客有嫖娼需求时,与嫖客谈妥嫖资,将信息传达给于章XX、王XX,再由他们负责介绍末成年陪侍女向嫖客卖淫,被告人XX起了中间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虽然介绍卖淫三起,但非法获利仅500元,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建议酌定从轻处罚

3被告人XX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综上,被告人余XX当过兵,退役后当过辅警,因耐不住寂寞,嫌弃工资低,辞职跟随老乡来到常州闯荡。因法制观念淡薄,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介绍卖淫罪的法律认识不足涉嫌犯罪

被告人余XX归案后,经过教育和自我反省有了较好的思想认识和悔罪表现故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余XX涉嫌犯罪的作用大小、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建议对被告人余XX从轻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余XX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余XX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辩护人:  江苏阳湖律师事务所

陈建新律师

                                                              2023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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