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安某在A劳务派遣公司工作,2008年5月28日至2011年4月28日A公司未为安某缴纳社保,2023年8月安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确认其与A公司未缴纳社保期间的劳动关系,开庭A公司还在经营状态并派遣员工及律师参庭,10月11日确认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出来以后,安某向社保稽查单位申请社保稽查,才发现A公司已注销。安某于A 公司法人张某协商,张某只愿赔偿安某四千余元,安某不同意,委托我代理该案件。 案件办理经过及结果 接受案件后,查找相关案例前往社保局及医保局沟通,研究出两个方案:1、诉讼,法院出具调查令或者协查函,社保部门及医保可根据安某得工资流水计算出应缴纳的社保及医保。2、向A公司注册地的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撤销A公司的注销登记,如恢复A公司的主体,则社保部门可以对其进行社保稽查,安某的社保即可完成补缴。完成补缴不影响安某现有利益以及未来养老金的领取,与安某协商安某表示拿回单位应缴的社保及医保部分也可。我首先向工商管理局申请撤销A公司的注销登记,工商管理局不予受理;接着申请了行政复议。然而行政复议机关拖了2月都没有答复,安某比较着急,我便启动诉讼程序。本案是劳动争议案件,仍然要先申请劳动仲裁,去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拿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调令,法院出具调令后,我便去社保部门及医保部门提交调令及安某的工资流水,社保部门及医保部门开启计算流程。于此同时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开听证会,听证会当日A公司派遣律师前来,态度蛮横且撒谎说跟安某联系过补缴啥某不愿意!三个星期后医保和社保部门的核算已经做出,行政复议结果也出来了,我们胜诉了。法院组织调解,A公司当时同意给安某赔偿社保及医保单位应缴部分2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