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X,男,1995年4月19日出生,通化市人,现住吉林省通化县。
委托代理人:孙XX,吉林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吉林XX律师。
被告:通化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
委托代理人:张XX,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
被告:中国XX公司。
负责人:孔XX。
委托代理人:郭X,吉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诉被告通化市XX公司、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刘XX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3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