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 XX 。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童,四 川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 晓艳,四 川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 X 。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 院于 2024年 1月 2日 受理立案后,依 法由审判员张贤为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4 年 1月 15日 在本院斑竹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 张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童到庭参加诉讼,被 告王X经本院依 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王X向张XX支付欠款 甾 000元 ;2.判 令王X向张XX支付逾期利息 1“o.71元 (以 “ 000元 为本金,以 年利率 3.笱%为 基础,自 ⒛” 年 3月 31日 暂计算至 ⒛23年 12月 12日 ,实 际应计算至支付之 日);3.判 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王X承担。审理中,张 XX将利息明确为 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 照同期 LPR从起诉之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事实与理由:张 XX与王X系朋友关系,王 X多次向 张XX借款。经双方结算后,王 X仍有 “650O0元 未归还。王X 承诺于 ⒛⒛ 年 3月 30日 前归还全部借款,至 今未归还。张XX 为保障合法权益,遂 向法院提起诉讼。
王X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张 XX与王X曾系男女朋友关 系,交往期间,张 XX曾多次通过支付宝向王X转账 25480元 、 通过微信 向王X转账 65η6元 。张XX与王X分手后,张 XX 曾请求王X还钱。为此,张 XX与王X于 ⒛22年 6月 ⒛ 日在斑 竹园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进行调解,新都 区矛盾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载明:王 X同意在 ⒛22年 8月 31日 前向张XX归还剩余借款 85OO0元 ,张 XX对此不接受,要 求 王X当日还钱。
张XX于 ⒛23年 12月 6日 通过电话向王X催收借款。张向 杰说:“这个月底转多少?” 王X回答 “ 不是两万吗,说好 了呀 ”。
张XX: “ 然后到过年前呢?” 王X回复 “ 过年前,2月 底剩下 的全部给你呀 ” 张XX问 “ 剩下是好多嘛,一共是,这个月底是 两个,然后过年前一共是 6万 5,对吧,2万 ,年前是 4万 5, 对不对?” 王X说: “ 对啊,没错。” 张XX回复 “ 行,那就这 个样 ”。后王X并未按照承诺还款。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急、微信聊天记录、支付 宝转账凭证、微信转账凭证、通话录音、新都 区矛盾纠纷受理调 解登记表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 )关 于借款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规定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 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 诚实,恪 守承诺。” 张XX向王X多次转账,后 王X多次承诺归 还张XX借款,王 X至今未履行义务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 张向 杰要求王X归还借款 65OO0元 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王
X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 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 弃,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自行承担。 (二 )关 于逾期利息。王X承 诺归还借款,但未按约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双方并未约定逾期 还款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 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 未约定逾期利率,出 借人主张借款人 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 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张XX诉 讼请求,其 主张自起诉之 日起按同期 LPR计 算逾期利`急 ,本 院 予以支持。
据此,依 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六百七十 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 决如下
:
一、王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 日起 7日 内返还张XX 借款本金 甾 0O0元及逾期利息 (以 65000元 为基数,自 ⒛24年 1月 2日 起,按 同期 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二、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元 (因 适用简易程序 已减半收取 ),由 王X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 在判决书送达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 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 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 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 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
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