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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

作者:时间:2024-07-16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3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成都市新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新都劳人仲案(2023)3656

申请人:XX

委托代理人:邹童,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TH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本委于20231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4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均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1、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500元。2、支付工伤8级护理费21000元、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3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4275.33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4619.5元、

医疗费6328.7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以上合计357023.61元。

被申请人辩称:仲裁裁决书上没有裁决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认可工伤的事实,不存在工伤赔偿,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查明:2023931日,成都市新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所受伤害为工伤。20231011日,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伤情评定为捌级。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为证。

本委认为,本案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受伤害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第六十二条

第二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的规定,申请人因工伤残待遇应由被申请人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586)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

(2021)10)第五条的规定,申请人因工致残捌级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本委予以支持。关于申请人的工资标准,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工资标准,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

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委按照申请人受伤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申请人工资,申请人20225月受伤,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2021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785/月,予以计算申请人相关工资标准的工伤待遇,申请人意思自治原则,未主张该标准,故本案按照申请人主张的6000/月的工资标准予以计算。则被申请人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个月,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0(6000/月×11个月);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83976(7076/月×26个月);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的仲裁请求,根据申请人伤情及《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暂行)》之规定,本委将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定为5个月,即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6000/月×5个月);关于医疗费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仲裁请求,根据申情人提交的票据,本委予以支持,即300元;关于医疗费的诉求,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票据,故本委对申请人的此项诉求予以支持,即6328.78元。

关于护理费的仲裁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第三款“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之规定,申请人住院天数为30天,被申请人未派人护理,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护理费3600(120/天×30)

关于交通费的诉求,申请人未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故本委驳回申请人的此项申请。关于营养费的诉求,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的诉求,申请人住院30天,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即900(30/天×30)

综上所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即发《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21)10)第五条、第七条,《成都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规定(暂行)》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申请人以下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0;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3976

元;

3、护理费3600元;

4、停工留薪期工资30000元;

5、劳动能力鉴定、检查费300无;

6、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

7、医疗费6328.78无;

以上1-7项,合计291104.78(大写人民币:贰拾玖万壹仟壹佰零肆元柒角捌分)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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