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李某某等与张某、甲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张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李某某等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张某等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 671820.5 元;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某等的诉讼请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号:(2021)豫1002民初××号
被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河南新莲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原告李某A系李某一的妻子,原告李某B、C是其二人女儿。 2021 年某一 5 月,李某经人介绍后成为甲公司劳务 人员,张某系该公司劳务人员,平时带领劳务人员从事劳务工作,甲公司为被告乙公司的×项目提供劳务,双方签订有劳务承包合同。为解决外地务工人员住宿和就餐问题,张某在位于许昌市魏都区A村租赁房屋一 处,甲公司有采购人员负责送菜,有人做饭,公司务工人员都可免费就餐。2022 年 1 月 31 日晚, 因正值农历除夕,张某在位于许昌市魏都区A村的租住处,组织劳务人员就 餐,张某共备有饭菜三桌,其中两桌为男工,一桌为女工,参与人员有李万六和其他务工人员。张某提供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李某一与张某一等人在同一张饭桌就坐。李某一所在饭桌上摆放了一瓶白酒,吃饭过程中, 李某一将白酒开启后倒入一次性塑料杯,隔壁桌人员将倒入杯中的酒端走一杯,剩余白酒;李某一与同桌人员A二人喝完,同桌其他人员未参与喝酒,在场人员无劝酒等行为。监控视频显示 吃饭时间 17 时 43 分开始,18 时 17 分结束。饭后李某一自行骑 电动车回家。原告述称李某一回到家后,在家中看电视, 当晚22 时左右,李某一出房间到院内上厕所一直未回,原告李某出房间在院内发现李某一倒在地上,左边额头有磕碰痕迹。李某叫人并拨打 “ 120” 急救电话,许昌医院医护人员在现场进行抢救后无果,告知人已死亡。...
2022 年 2 月某 日,许昌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 书)显示: “死者姓名某一,直接死亡原因:心跳呼吸骤停 30 分钟、引起的疾病或情况:酒精中毒,死者生前病史及症状 体症:患者饮酒后摔伤头部,致呼吸心跳停止,死因推断:饮酒后心跳呼吸骤停”。
判决理由:聚餐饮酒行为是一种社交活动参与人之间自主、自发的行为,在正常的社会人际交往中较常见。对于饮酒人的人 身安全是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为补充。本案中,李某一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饮酒后的潜在风 险与后果...,原告证据不能证明李某一死亡与A村的吃饭饮酒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亦不能够证明被告存在过错。
律师分析:作为被告张某的代理人,原告的主张要得到支持,首先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其次,根据侵权构成的一般要件有四项1、加害行为2、损害后果3、两者存在因果关系4、加害人本身要具有过错性。原告需就四要件进行举证。代理人从构成要件出发,与被告人张某协商沟通后进行证据的收集和准备,从证据出发,组织答辩和代理意见,核心意见如下:1、当事人李某一的死因存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死因是因参与张某组织的聚餐活动引发的酒精中毒而导致呼吸骤停所致,双方不存在因果关系。2、答辩人张某对当事人李某一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性,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共同饮酒是我国传统文化,可以增进亲戚朋友之间的感情,但是饮酒要适度,不要劝酒,逼酒,饮酒聚会后,共同饮酒人有协助照顾其送到家的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一旦出事,共同饮酒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