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名誉权纠纷

作者:时间:2023-12-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4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X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山东XX律师。

被告:A公司,

原告王X1与被告A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5 月立案。原告王X12023 6 26 日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1 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1 撤诉。

案件受理费 500 元,减半收取 250 元,由原告王X1 负担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343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