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1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山东XX律师。
被告:A公司,
原告王X1与被告A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5 月立案。原告王X1于2023 年 6 月 26 日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1 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1 撤诉。
案件受理费 500 元,减半收取 250 元,由原告王X1 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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