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因参与网络赌场工作室,通过给工作室老板提供银行卡账号、在网站平台上帮助参赌人员投注、折现等协助平台老板开设赌场,案发后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未满37天,尚未批捕。最终经律师前期及时介入,成功取保候审。
案件办理
辩护律师代理本案后,立即准备好开设赌场罪相关法律法规,前往犯罪嫌疑人在押看守所进行会见,旨在了解案情同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辅导。
在会见过程通过询问得知本案对从轻处理较为有利的几点:
1. 首先,犯罪嫌疑人参与该工作室时间较短,且为按月发放工资,不存在提成,违法所得并未达到情节严重,法定量刑范围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符合缓刑适用的量刑限制。
2. 其次,本案犯罪嫌疑人并没有赌博网站的代理账号,整个工作室仅有一个代理账号,显然罗某某存在从犯的从轻、减轻处理的法定情节。
3. 本案同案犯较多,且因是同一工作室内,各从犯情节基本相近。这几点情节,使得本案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存在可能。
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必要的法律辅导,掌握了案情后,辩护律师及时前往公安机关,与承办人沟通,同时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
在沟通过程中,得知其提供银行卡的行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案有数罪并罚的处理倾向。辩护人认为本案提供银行卡之行为的主观目的仍是帮助开设网络赌场,属于同一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应当认定为刑法上想象竞合犯,并向承办人员反馈了律师意见。在返回后,辩护人立即整理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检索了能够印证上述观点的相关判例,并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交。
案件结果
最终,辩护人观点被采纳,本案仅被认定为涉嫌开设赌场一罪,罗某某被认定为从犯,情节较轻,在被羁押近30天后,被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