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A,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北京XX(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B,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洪永,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系合同纠纷,A主张与B系委托理财关系,B要求A投资独角兽项目并承诺到期本利返还,B则不予认可。A主张与B系委托理财关系,但从A所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中,主要是A与B就案涉独角兽项目沟通注册账户、下单、拼单、转款、暴雷后进行沟通等内容,A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与B达成委托理财的合意。从A投资款资金流向中,虽然部分投资款项314450元系汇至B由B帮忙下单购买5万U,但一审诉讼中,A亦明确案涉所投入款项已经购买了8.1万U(含0.1入门交易员),余额登记自己在独角兽注册账号中,说明B并无收取A款项后未帮忙购买的情况。另外,A所提供证据亦不足以证明B承诺本利返还A,A所提及的2022年2月12日B微信聊天记录45秒语音中B也仅系表示在项目一分钱都追不回情况下尽自己能力补偿少少给A并未明确表示同意将投资款本利返还A,其余微信聊天记录及录音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综上,故A主张B返还投资款及利息,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31日判决:驳回A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26元、诉讼保全费3046元,合计7472元(A已预交),由A自行负担。
对A二审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经核对对证据1-6、11、13、18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7-10、12、14、16、17,因没有原件核对,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15,该证据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二审期间,B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经审理,一审查明事实部分除“2021年12月7日转账至案外人账户62900元购买1万U”更正为“2021年12月27日转账至案外人账户62700元购买1万U”,对一审查明的其余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举证质证意见及已查明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及审理范围为:B应否向A返还505145元及利息。
从已查明的事实可知,A通过刷POS机、汇款至案外人账户、汇款至B账户等方式在独角兽APP上购买U币,A以B推介案涉产品存在重大过失、B利用A投入的资金谋取不当利益、B曾经承诺还本付息、双方关系属于借贷关系为由,主张B应向A返还505145元及利息,但B予以否认。本院具体分析如下:第一,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就案涉独角兽项目的账号注册、购买U币、拼单、转账、维权等事项进行沟通,A通过刷POS机、汇款至案外人账户、汇款至B账户等方式所支付的款项已按A指示被用于购买8.1万U(含0.1万U日门交易员),并登记在A名下的独角兽APP账户中,A主张资金流转均由B处理,自身并未实际管理账户或实时监测到资金流向,但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亦没有证据证明在案涉项目暴雷前A就此向B提出明确异议,就案涉交易中已知晓的账户信息情况,A理应积极登录、管理账户并监测资金流向,A怠于履行该谨慎注意义务所产生的相应风险应由A自行承担,综上,A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将案涉资金交付B进行投资管理,故对其关于双方间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以B推介案涉产品存在重大过失为由主张返还505145元及利息,本院亦不予支持;
第二,A主张B利用A投入的资金谋取不当利益,但并没有提供充分、确切的证据证明,本案没有证据证明B存在挪用、侵占A的投资款项等损害A投资利益的情形,A以上述事由为由主张返还505145元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第三,A主张B曾就案涉交易向A承诺还本付息,但并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A所主张的微信聊天记录等均不能证明上述主张,B关于项目一分钱都追不回的情况下尽自己能力补偿少少给A的表示,不能推定其作出了还本付息的承诺,A以此为由主张B作出了单方允诺、双方间实质形成借贷关系,并主张返还505145元及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A的上诉所提,理据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51.45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