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洪永,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住广东省仁化县
原告A诉被告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冼洪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B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关于合同的履行问题。本案原、被告于2020年8月26日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善意全面履行。但从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并没有成功申请商业贷款以支付余下房款,亦没有按约定自行筹款以支付房款,在原告向被告发出通知后仍未在合理期间内履行付款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行使合同解除权。因原告已依法于2020年12月16日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故本院确认涉案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已于2020年12月16日解除。
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约金问题。合同约定因被告违约而原告解除合同的,原告“有权没收买受人的定金或要求买受人支付不动产成交价20%的违约金”,现原告选择后者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该违约金条款约定过高,本院予以调整。综合考虑被告因其自身违约行为亦自行承担了相应损失以及原告亦没有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因合同解除导致的具体损失的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总房款的3%即72300元(2410000元x3%)作为违约金。原告过高部分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子支持。因被告已向原告交纳20000元的定金,故扣减该定金,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52300元(72300元-20000元)的违约金。
关于律师费问题。合同有约定“因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以诉讼形式向违约方主张权利的,违约方须承担守约方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等)”,故因被告违约原告以诉讼方式主张权利造成的律师费损失应由被告承担,且原告主张的律师费12000元亦在合理范围内,故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违约金72300元(被告已交纳的定金20000元可作相应扣减,扣减该定金后,被告还应支付的款项为52300元);
二、被告B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支付律师费12000元;
三、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355元(原告已全额预交),由原告A负担3612元,被告B负担7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