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某诚公司与某坤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某诚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来泉片区回迁安置劳务承包项目施工一标段(9#、10#、11#、12#楼及周边地下车库施工)分包给某坤公司,某坤公司将其承包该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樊某。原告崔某某系被告樊某的雇员。2023 年 3月6日15时许,崔某某在安装布料机时不慎从两米高处摔下受伤。崔某某受伤后被送往枣庄市妇幼保健院检查,被告樊某为原告崔某某支付检查费 2,370 元,崔某某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入住山东某某颐养集团枣庄中心医院,经诊断:多发性骨盆骨折、肋骨骨折、腰部损伤、左侧髂骨骨折、骶骨右侧骨折等,崔某某住院治疗 19天,花费医疗费 15,301.05 元,该费用由樊某支付。 2023 年 4月 14 日,崔某某入住山东某某颐养集团枣庄中心医院住院治疗 5天,花费医疗费5,775.13 元,后因鉴定需要支付检查费等 795元。
经法院委托,枣庄正平司法鉴定所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依法作出枣正平司鉴所[2023]临鉴字第 342 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崔某某的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九级,多发性骨盆骨折致骨盆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胆囊切除术后评定为九级伤残(参与度为 45%-55%)。伤后误工时间为 120-180 日,护理时间为 60-90 日,营养时间为 60-90 日。第二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费用与此次受伤之间的关联性(损害参与程度)为 45%-55%。崔某某为此支付鉴定费 3,380 元。另查明,崔某某在从事劳务期间每日收入 160 元。
案件分析:
本律师为原告崔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原告崔某某受雇于被告樊某到工地提供劳务,被告樊某作为雇主,应对其提供的劳动场所等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对雇员的工作情况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原告崔某某在安装布料机过程中摔伤,遭受人身损害,故作为雇主的被告樊某应对原告崔某某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某诚公司提交的劳务分包合同能够证明被告某诚公司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被告某坤公司,被告某诚公司的分包行为不存在过错。被告某坤公司将其部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劳资资质的被告樊某,被告某坤公司其应当知道原告崔某某的雇主即被告樊某没有劳务分包的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但被告某坤公司仍将工程的劳务部分分包给被告樊某,被告某坤公司对原告崔某某合理的损失应与被告樊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崔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从事劳务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盲目大意、没有合理自我保护也是导致受伤的一定因素。因此对原告崔某某的损失,被告樊某承担 80%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崔某某自担 20%的损失为宜。
判决结果:一、被告樊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崔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214,997.79 元;
二、被告山东某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崔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