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
2013年12月1日,原告黄**与广州市***社(简称第一社)签订租赁合同。第一社将荒地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第一社将广州***荒地租给原告,使用面积为1460平方米,租金7300元/月。第三条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第一社交按金三个月21900元,租金一个月7300元。第六条约定:合同期内,该荒地遇国家征收时,荒地内的建筑物如国家有补偿,应补偿乙方建筑物的建筑成本,其余建筑物补偿按(甲方50%,乙方50%)分成,其他的补偿归乙方所有。第八条约定:如果甲方违约应赔偿乙方的投资成本及合同内应有的利润。
合同签订生效后,原告建设商铺、生产车间、硬化地块(简称厂房)等投入运营中,遗憾的是未履行报建手续,到2021年2月要求原告4月前清场并交回租赁地块,提前解除合同,出租方已经构成违约。
虽然还有一年多到期,最后法院判被告赔偿原告97493.8元损失,但由于没有履行报建设手续、认定原被告都有责任,类似的案子,租赁合同无效的案子大多数都是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广州荔湾区人民法院案件案编号(2022)粤0103民初****号,可以提供民事判决书及起诉材料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