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单某某系 XX 物业公司的法人代表,小区的水电费是属于代收代缴,且每个月都是亏损的,小区部分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连员工工资都发不出,上诉人单某某从未使用过公司的钱,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单某某与公司财产混同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有误,因此不负担连带责任。
三、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的答辩意见
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辩称
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上诉人 XX 物业公司与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了 XX 物业公司应按照约定的受电总表计缴纳电费,虽然 XX 物业公司退出了第三人 XX 国际小区的物业服务应急管理,但未办理移交代收代缴电费的相关手续,亦未提供要求更改或解除合同的依据,因此 XX 物业公司仍有按合同约定缴纳电费的义务。
单某某系 XX 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与该公司财产混同,应当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适当,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正,依法应予维持。
原审第三人 XX 县 XX 镇人民政府述称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根据合同相对性,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与 XX 物业公司成立供电合同,因此所欠电费应当由 XX 物业公司承担,虽然 XX 物业公司提出已与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解除合同,但没有证据证明,因此不能成立。
XX 县 XX 镇人民政府聘请相关人员履行代收代缴电费工作,是基于维护紫金国际商住花园小区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启动的应急行政管理职能,不是供电合同的主体。
所欠电费应当由 XX 物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相关时间节点及合同签订情况
2020 年 9 月 24 日 - 2022 年 12 月 31 日,XX 县 XX 镇人民政府委托 XX 物业公司对 XX 国际小区进行应急管理,期间电力充值为 “专改公” 模式,业主将电费充值至 XX 物业公司,XX 物业公司再转交至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
2021 年 11 月 11 日,XX 物业公司与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向 XX 国际小区供电,XX 物业公司有缴纳电费义务,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及五年合同履行期限。
2023 年 1 月 1 日后相关情况
XX 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物业服务应急管理,但未向 XX 国际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代收代缴电费相关手续,未退还收取的业主预缴电费,也未对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说明要求更改供用电合同主体或终止合同。
2023 年 1 月 - 9 月期间,XX 县 XX 镇人民政府雇请袁某某、李代收电费并通过 XX 物业公司电力账户代缴电费。
XX 物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单某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庭审中,XX 物业公司自认 XX 物业公司财产与单某某个人财产混同。
XX 物业公司违约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3.65%。
五、一审法院判决依据及结果
判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XX 物业公司虽退出小区但未按合同约定与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办理合同终止手续,XX 国际业主委员会和 XX 县 XX 镇人民政府均未与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所以 XX 物业公司应承担缴纳电费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