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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唐黎辉律师承办—供用电合同纠纷二审

作者:时间:2024-10-2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32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 案件类型:供用电合同纠纷

  • 当事人信息

    • XX 县 XX 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双牌县,负责人朱某某

    • XX 县 XX 国际商住 XX 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双牌县,负责人邓

    • 双牌县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紫金中路,法定代表人单某某

    • 单某某,男,1987 年 10 月 15 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牌县

    • 上诉人(原审被告)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XX 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牌县泷泊镇双电路 xx号,负责人黄某某

    • 原审第三人

  • 案件审理过程

    • 一审法院: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2023)湘 1123 民初 1300 号民事判决

    • 二审法院:本院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结


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 上诉请求

    1. 请求法院撤销(2023)湘 1123 民初 1300 号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 请求法院判定上诉人单某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3. 请求法院判定被上诉人承担一审和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 上诉理由

    1. 上诉人不是本案用电关系的主体,并非实际使用人。

    2. 小区业主是最终用电用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应由最终用户支付电费。

    3. 上诉人不是涉案期间欠费的主体,期间所欠电费是上诉人完全撤出小区时所产生,且实施代收代缴的并非上诉人。

    4. 上诉人已经按照相关部门的指示于 2023 年 1 月 1 日正式退出了小区,向住建局递交了有关移交事项,应急管理期间的收支向泷泊镇政府、住建局、小区公共部分进行了公示,结束了与政府的委托合同。

    5. 上诉人单某某系 XX 物业公司的法人代表,小区的水电费是属于代收代缴,且每个月都是亏损的,小区部分业主长期拖欠物业费,连员工工资都发不出,上诉人单某某从未使用过公司的钱,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单某某与公司财产混同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有误,因此不负担连带责任。


三、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的答辩意见


  • 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辩称

    1. 上诉人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证据支持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2. 上诉人 XX 物业公司与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了 XX 物业公司应按照约定的受电总表计缴纳电费,虽然 XX 物业公司退出了第三人 XX 国际小区的物业服务应急管理,但未办理移交代收代缴电费的相关手续,亦未提供要求更改或解除合同的依据,因此 XX 物业公司仍有按合同约定缴纳电费的义务。

    3. 单某某系 XX 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且与该公司财产混同,应当承担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4.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适当,审理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公正,依法应予维持。

  • 原审第三人 XX 县 XX 镇人民政府述称

    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2. 根据合同相对性,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与 XX 物业公司成立供电合同,因此所欠电费应当由 XX 物业公司承担,虽然 XX 物业公司提出已与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解除合同,但没有证据证明,因此不能成立。

    3. XX 县 XX 镇人民政府聘请相关人员履行代收代缴电费工作,是基于维护紫金国际商住花园小区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启动的应急行政管理职能,不是供电合同的主体。

    4. 所欠电费应当由 XX 物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四、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 相关时间节点及合同签订情况

    • 2020 年 9 月 24 日 - 2022 年 12 月 31 日,XX 县 XX 镇人民政府委托 XX 物业公司对 XX 国际小区进行应急管理,期间电力充值为 “专改公” 模式,业主将电费充值至 XX 物业公司,XX 物业公司再转交至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

    • 2021 年 11 月 11 日,XX 物业公司与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向 XX 国际小区供电,XX 物业公司有缴纳电费义务,约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及五年合同履行期限。

  2. 2023 年 1 月 1 日后相关情况

    • XX 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物业服务应急管理,但未向 XX 国际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代收代缴电费相关手续,未退还收取的业主预缴电费,也未对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说明要求更改供用电合同主体或终止合同。

    • 2023 年 1 月 - 9 月期间,XX 县 XX 镇人民政府雇请袁某某、李代收电费并通过 XX 物业公司电力账户代缴电费。

    • 2023 年 8 月起,XX 国际小区开始产生欠付电费,2023 年 8 月 - 10 月共产生电费 375837.47 元,XX 物业公司在此期间有多次缴费行为,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XX 国际小区已欠付电费 251695.62 元。

    • 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对于应付的违约金按照欠电费总额的日利率 2‰计算,其诉请的违约金系自 2023 年 10 月 8 日计算至 2023 年 10 月 29 日,共计 3792.71 元。

  3. 公司性质相关情况

    • XX 物业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单某某系该公司唯一股东,庭审中,XX 物业公司自认 XX 物业公司财产与单某某个人财产混同。

    • XX 物业公司违约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3.65%。


五、一审法院判决依据及结果


  1. 判决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XX 物业公司虽退出小区但未按合同约定与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办理合同终止手续,XX 国际业主委员会和 XX 县 XX 镇人民政府均未与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建立供用电合同关系,所以 XX 物业公司应承担缴纳电费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XX 物业公司终止服务合同时未完成交接手续,与小区拖欠电费有直接因果关系,仍应履行支付所欠电费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XX 物业公司自认财产混同,单某某未提交证据,应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四条规定,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未付电费利息损失的 130%,即年利率 4.745%。

  2. 判决结果

    • 双牌县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XX 县供电分公司支付电费 251695.62 元。

    • 双牌县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支付违约金 243.37 元(暂计算至 2023 年 10 月 29 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交付电费为基数按年利率 4.745% 计算至欠缴电费全部付清为止)。

    • 单某某对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案件受理费 5132 元,减半收取计 2566 元,由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XX 县供电分公司负担 36 元,由双牌县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某某负担 2530 元。


六、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交证据的认证情况


  1. 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一(雅洁物业关于移交的清单)、证据二(应急管理期间 XX 国际小区财务收支汇报公示表)系 XX 物业公司单方制作,无接收方签名盖章,无法证明已完成移交工作,不予采信。

  2. 证据三(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12 月电费代收代缴情况表)、证据四(水电费系统安装发票 2 张)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不予采信。

  3. 证据五(关于请求妥善处理退出应急管理后用电关系的函)无其他证据佐证已与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协商,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4. 证据六(县住建局分管小区物管的总工程师彭的证明)未加盖双牌县住建局公章,无法达到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七、二审法院判决依据及结果


  1. 判决依据

    • XX 物业公司与电力公司 XX 分公司签订的《高压供用电合同》有效,涉案欠缴电费发生时,合同有效期未届满,XX 物业公司未办理电力账户过户或销户手续,且小区沿用该合同交电费,双方仍是事实上的供用电关系。

    • 合同变更、转让、中止需符合特定程序,XX 物业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完成交接,根据合同相对性,欠缴电费应由上诉人承担。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二上诉人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单某某个人财产,且 XX 物业公司自认财产混同,单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 上诉人主张 2023 年起涉案小区电费由 XX 县 XX 镇人民政府代收代缴及之前代收代缴亏损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可另行主张权利。

  2. 判决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 5079 元,由上诉人双牌县 XX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单某某负担。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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