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类型: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4)湘1103民初***号
· 原告:
· 姓名:凡某某
· 出生时间:1975年日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唐黎辉(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权限)
· 周元刚(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权限)
· 被告:
· 姓名:黄某某
1. 立案与审理程序
· 立案时间:2024年4月8日
·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 被告出庭情况: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2. 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主要诉求:
·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4,000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6,305元(利息按2021年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自2021年6月29日计算至2024年3月28日止33个月),后续利息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本息为止
·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 案件事实与证据
· 初始交易情况
· 时间:2021年3月20日
· 事件:原告凡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黄某某154,000元,双方约定此笔款项入股被告黄某某的医疗整形业,黄某某承诺每月给凡某某进行利润分红
· 退股与欠条情况
· 2021年5月,凡某某以未收到分红为由要求黄某某退股、退款
· 2021年6月28日,黄某某同意凡某某退股,并出具了“欠条”,写明“今欠到凡某某现金拾伍万肆仟元154000”,并签名
· 催款情况:此后,凡某某多次向黄某某催要154,000元欠款未果
· 证据情况: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4. 法院认定与判决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 法院观点
· 原告凡某某入股被告黄某某的美容整形业,黄某某承诺分红,后同意凡某某退股并出具欠条,但一直未支付欠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欠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责任
· 判决结果
· 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凡某某支付欠款154,000元及利息(以15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 本案受理费3708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上诉权利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