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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唐黎辉律师承办-入股分红纠纷案件

作者:时间:2024-10-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458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概况

· 案件类型:股权转让纠纷

·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案号:(2024)湘1103民初***

二、当事人情况

· 原告

· 姓名:凡某某

· 出生时间1975年日

· 委托诉讼代理人

· 唐黎辉(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权限)

· 周元刚(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权限)

· 被告

· 姓名:黄某某

三、案件审理情况

1. 立案与审理程序

· 立案时间2024年4月8日

·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 被告出庭情况: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2. 原告的诉讼请求

· 主要诉求

· 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4,000元以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16,305元(利息按2021年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自2021年6月29日计算至2024年3月28日止33个月),后续利息计算至被告付清欠款本息为止

·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 案件事实与证据

· 初始交易情况

· 时间:2021年3月20日

· 事件:原告凡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黄某某154,000元,双方约定此笔款项入股被告黄某某的医疗整形业,黄某某承诺每月给凡某某进行利润分红

· 退股与欠条情况

· 2021年5月,凡某某以未收到分红为由要求黄某某退股、退款

· 2021年6月28日,黄某某同意凡某某退股,并出具了“欠条”,写明“今欠到凡某某现金拾伍万肆仟元154000”,并签名

· 催款情况:此后,凡某某多次向黄某某催要154,000元欠款未果

· 证据情况: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4. 法院认定与判决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 法院观点

· 原告凡某某入股被告黄某某的美容整形业,黄某某承诺分红,后同意凡某某退股并出具欠条,但一直未支付欠款,属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欠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责任

· 判决结果

· 被告黄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凡某某支付欠款154,000元及利息(以15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

· 本案受理费3708元,由被告黄某某负担

·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上诉权利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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