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2民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X(曾用名罗XX),男,1949年7月16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家贵,麻阳县方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XX,男,1955年6月3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绪银,湖南XX律师。
上诉人罗XX因与被上诉人罗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6民初12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罗XX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罗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上诉人罗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舒XX
审判员 杨XX
审判员 胡海雄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田利文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