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涉及A公司与胡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确认纠纷。A公司主张与胡某在2018年4月13日至2022年9月2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胡某则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过程
A公司在劳动仲裁中败诉后,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认为,尽管存在向胡某转账的情况,但这些转账不能认定为支付劳动报酬,因为胡某实际上是由刘某雇佣和管理的。胡某则辩称,仲裁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A公司的起诉。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胡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A公司为胡某发放工资,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法院还指出,A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因此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并确认双方在指定期间内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劳动合同的证明力以及劳动报酬的认定。胡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和工资发放记录是确认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据。A公司虽然提出了与刘某的承包合同,但未能证明与胡某协商一致解除或变更劳动关系,因此法院不支持其主张。
律师点评
本案中,胡某的代理律师许跃东有效地利用了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记录作为证据,为胡某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同时,A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推翻劳动合同书的证明效力,导致其诉讼请求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应当注意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以及在变更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有明确的协商和书面记录,以避免类似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