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认为彭xb主张欠款 149381 元有误,经核算实际欠款仅有 140002 元。
虽未签书面买卖合同,但口头约定按市场价交易,而彭xb供应钢材单价高达 6136.69 元 / 吨,高出市场价 80%,称彭xb基于其信任欺诈他,违背诚信、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按市场价重新计算货款。
其在一审提交的建社田村委 2018 年度钢材用量报表能证明彭xb欺诈事实,但一审未采信该证据。
彭xb辩称李hb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已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就拖欠钢材货款进行最后结算,李hb签字认可,应按结算结果支付拖欠货款,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对彭xb与李hb之间的债务认定是否正确,法院认为彭xb与李hb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彭xb按要求供货,李hb应按双方结算的货款金额履行支付义务,从相关销货单据及当事人陈述看,多次结算李hb均签字且未提异议,2019 年 4 月 18 日最终结算也签字确认,李hb上诉称彭xb存在欺诈行为、债务结算金额不符且钢材价款过高的主张无充分证据证实,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