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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王华斌律师承办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件

作者:时间:2024-11-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69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 当事人信息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hb,男,1981 年 5 月 7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邵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xb,男,1971 年 8 月 13 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斌(湖南杨中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 案件来源:李hb因与彭xb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2)湘 0523 民初 84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2 年 6 月 13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


  • 上诉请求

    • 撤销原判,重新认定李hb与彭xb之间产生的债务金额。

    •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彭xb承担。

  • 上诉理由

    • 认为彭xb主张欠款 149381 元有误,经核算实际欠款仅有 140002 元。

    • 虽未签书面买卖合同,但口头约定按市场价交易,而彭xb供应钢材单价高达 6136.69 元 / 吨,高出市场价 80%,称彭xb基于其信任欺诈他,违背诚信、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应按市场价重新计算货款。

    • 其在一审提交的建社田村委 2018 年度钢材用量报表能证明彭xb欺诈事实,但一审未采信该证据。


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彭xb辩称李hb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双方已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就拖欠钢材货款进行最后结算,李hb签字认可,应按结算结果支付拖欠货款,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 对李hb在彭xb处购买钢筋材料,欠彭xb货款 149381 元的事实,当事人双方无争议,予以确认。

  • 针对有争议的彭xb主张的货款是否包含 30% 利息这一事实,结合相关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认定彭xb提交的《销货信誉卡》未明确约定案涉货物价格比市场上浮 30% 为利息,李hb提交的证据中涉及货物与案涉货物无关,不能证明案涉货款包含 30% 利息。


一审法院观点及判决


  • 观点:李hb因承包工程购买彭xb的钢筋等材料,经双方结算货款总金额 199381 元,已付 5 万,对于尚欠款项李hb应继续履行支付义务,虽未约定支付货款期限,彭xb可随时请求支付但应给准备时间,李hb主张货款包含 30% 利息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采信。

  • 判决

    • 李hb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彭xb下欠货款 14.9381 万元。

    •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1644 元,由李hb负担,该款已由彭xb预交,李hb在支付案款时一并付清。


二审相关情况


  • 新证据提交及质证

    • 李hb二审提交 3 份证据,分别是造价鉴定意见书(拟证明案涉工程钢筋用量及市场价格情况)、邵阳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工程款未到位)、承包合同书(拟证明案涉工程项目承包人系李hb)。

    • 彭xb质证对证据 1 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是预算非实际核算,不符合实际情况,对证据 2、3 认为与本案无关。

  • 法院对新证据的认定:法院经审查认为李hb提交的三份证据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均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定情况


  •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一致,对原判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 二审争议焦点为一审对彭xb与李hb之间的债务认定是否正确,法院认为彭xb与李hb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彭xb按要求供货,李hb应按双方结算的货款金额履行支付义务,从相关销货单据及当事人陈述看,多次结算李hb均签字且未提异议,2019 年 4 月 18 日最终结算也签字确认,李hb上诉称彭xb存在欺诈行为、债务结算金额不符且钢材价款过高的主张无充分证据证实,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 3288 元,由李hb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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