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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王华斌律师承办劳动争议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案

作者:时间:2024-11-1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63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信息


  • 当事人信息

    •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青(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公司员工)。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斌(湖南杨中雨律师事务所律师)、黎佳瑶(湖南杨中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 案件来源:福建某公司因与唐某爱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3)湘 0523 民初 59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


  • 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唐某爱的全部诉讼请求。

    •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唐某爱承担。

  • 上诉理由

    • 公司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也未授权员工行使相关权利,且曾通知唐某爱回公司所在地培训,并为其缴纳社保至 2023 年 4 月。

    • 认为一审认定谢某进口头通知唐某爱上班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与谢某进、唐某爱后续就市场产品下单沟通等事宜矛盾,且陈某、刘某波非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员,其证词不应采信。

    • 关于经济赔偿金

    • 关于医保补贴:唐某爱未提供 2021 年、2022 年个人缴纳农村医保依据,不符合双方约定支付医保补贴的条件。


被上诉人答辩意见


唐某爱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 2019 年 4 月 25 日,唐某爱与福建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职销售代表,工作地点在湖南省邵阳县,合同到期后续签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唐某爱工资由计时工资、加班工资及差旅费补助构成,平均工资为 4720.68 元 / 月。

  • 2022 年 9 月 5 日,唐某爱接上司谢某进口头通知上班到 2022 年 9 月 15 日,9 月 16 日发现企业微信账号无法登陆、办公系统 OA 账号被禁用,多次与谢某进沟通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提起诉讼。

  • 公司为唐某爱购买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唐某爱签署自行缴纳农村医保声明,公司每年支付医保补贴 600 元,截至诉前仅给付至 2020 年,工资发放至 9 月,养老等保险缴至 2023 年 3 月。


一审法院观点及判决


  • 观点

    • 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事实上已终止,虽公司辩称未解除合同,但未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是消极对待,继续缴社保也是为逃避经济补偿义务。

    • 对唐某爱主张的双倍经济补偿金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不符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不予支持。对唐某爱主张的薪资、汽油补贴、失业保险金等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应依据或按规定应由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等原因,部分不予支持。

  • 判决

    • 福建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某爱经济补偿金 21243 元。

    • 福建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某爱医保补贴 1200 元。

    • 驳回唐某爱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查明及认定情况


  • 查明事实: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并予以确认。

  • 认定情况

    • 关于经济补偿金:2022 年 9 月 15 日后唐某爱无法进入打卡系统,公司未采取管理措施也未发工资,虽后续仍缴纳社会保险至 2023 年 3 月,但不能否认公司以自身行为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审认定劳动关系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解除正确,上诉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

    • 关于医保补贴:依据唐某爱签署的自行缴纳农村医保声明,公司有支付医保补贴责任,未支付 2021 年、2022 年补贴,原审判决支付 1200 元医保补贴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上诉人福建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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