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青(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斌(湖南杨中雨律师事务所律师)、黎佳瑶(湖南杨中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件来源:福建某公司因与唐某爱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2023)湘 0523 民初 597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结。
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唐某爱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唐某爱承担。
上诉理由:
公司未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也未授权员工行使相关权利,且曾通知唐某爱回公司所在地培训,并为其缴纳社保至 2023 年 4 月。
认为一审认定谢某进口头通知唐某爱上班至 2022 年 9 月 15 日与谢某进、唐某爱后续就市场产品下单沟通等事宜矛盾,且陈某、刘某波非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员,其证词不应采信。
关于经济赔偿金:
关于医保补贴:唐某爱未提供 2021 年、2022 年个人缴纳农村医保依据,不符合双方约定支付医保补贴的条件。
唐某爱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 年 4 月 25 日,唐某爱与福建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任职销售代表,工作地点在湖南省邵阳县,合同到期后续签至 2025 年 4 月 24 日。唐某爱工资由计时工资、加班工资及差旅费补助构成,平均工资为 4720.68 元 / 月。
2022 年 9 月 5 日,唐某爱接上司谢某进口头通知上班到 2022 年 9 月 15 日,9 月 16 日发现企业微信账号无法登陆、办公系统 OA 账号被禁用,多次与谢某进沟通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提起诉讼。
公司为唐某爱购买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唐某爱签署自行缴纳农村医保声明,公司每年支付医保补贴 600 元,截至诉前仅给付至 2020 年,工资发放至 9 月,养老等保险缴至 2023 年 3 月。
观点:
认定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事实上已终止,虽公司辩称未解除合同,但未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问题,是消极对待,继续缴社保也是为逃避经济补偿义务。
对唐某爱主张的双倍经济补偿金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不符合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不予支持。对唐某爱主张的薪资、汽油补贴、失业保险金等诉讼请求,因未提供相应依据或按规定应由社会保障部门支付等原因,部分不予支持。
判决:
福建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某爱经济补偿金 21243 元。
福建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某爱医保补贴 1200 元。
驳回唐某爱的其他诉讼请求。
查明事实: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并予以确认。
认定情况:
关于经济补偿金:2022 年 9 月 15 日后唐某爱无法进入打卡系统,公司未采取管理措施也未发工资,虽后续仍缴纳社会保险至 2023 年 3 月,但不能否认公司以自身行为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审认定劳动关系于 2022 年 9 月 15 日解除正确,上诉人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不成立。
关于医保补贴:依据唐某爱签署的自行缴纳农村医保声明,公司有支付医保补贴责任,未支付 2021 年、2022 年补贴,原审判决支付 1200 元医保补贴并无不当。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0 元,由上诉人福建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