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被不起诉人易某,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12月27日被K市公安局XX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4年2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4年3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K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易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4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4年3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
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4年4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
K市公安局XX分局移送起诉认定:经对王XX被诈骗案涉案资金流向进行梳理,发现2023年12月12日13时许,王XX被诈骗的 30万元转入犯罪嫌疑人冉XX名下中国某银行账户,后该卡另入账付某转账15万元。当日14时许,上述合计45万元钱款中的39.9万余元转入犯罪嫌疑人易某名下中国某银行账户内,随后被转出。
【律师介入】
K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 肖仲鹏律师 担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易某的辩护人
【法院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K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易某主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向其提供银行卡,不符合起诉条件。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易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由K市公安局XX分局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