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Z市Z区H材料厂因票据追索权纠纷,将湖北Y公司、福建省M(武汉)公司新洲分司、福建省M公司武汉分司以及福建省M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H材料厂的经营者李某委托了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的李华刚律师和刘伟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原告.材料厂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票据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声称,他们因提供材料而从Y公司获得了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该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后,最终由浙江P公司持有。然而,当该公司在汇票到期后提示付款时,遭到了拒付。随后,原告被前手Z公司追索,并在2022年4月30日与其签订了《票据清偿协议书》。
1. 证据收集:李华刚律师仔细审查了所有相关的票据流转记录和合同文件,确保所有证据都支持原告的主张。
2. 法律依据: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和第七十一条,主张原告作为持票人有权向所有被告行使追索权。
3. 清偿证明:律师提供了《票据清偿协议书》和相关的支付凭证,证明原告已经向其前手清偿了票据金额,因此有权向前手追索。
4. 抗辩反驳:针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李华刚律师逐一进行了反驳,特别是关于追索权行使的时效问题。
经过审理,法院支持了李华刚律师的主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票据金额3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已经通过签订《票据清偿协议书》并支付部分款项,取得了票据追索权。此外,法院还认定M公司应对其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李华刚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出色的诉讼技巧,成功地为原告争取到了合法权益。这一胜诉案例不仅体现了李华刚律师的专业能力,也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