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原告A公司与被告张三于2018年12月4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三购买A公司开发的某项目商品房。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35.74平方米,总价款为791509元,交房时间为2020年10月1日之前。
合同附件四3.3条款约定,A公司为张三的银行按揭贷款提供担保,张三需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并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若张三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相关登记,需按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五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张三办理了银行按揭款项550000元,A公司为其贷款提供了担保。然而,张三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和房屋他项权证,违反了合同约定。A公司在多次通知张三办理相关手续未果后,于2024年1月9日向郸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郸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张三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及用于抵押的他项权利登记,构成违约。法院判决张三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A公司申请不动产登记,并与贷款人共同申请不动产登记。同时,张三需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计算方法为以550000元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五为计率标准,自2023年6月5日起计算至抵押权申请不动产登记完成之日止。若张三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三负担。
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A公司的代理律师,本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合同法律关系的严谨性和合同履行的重要性。在本案中,张三未能遵守合同约定,导致A公司面临潜在的诉讼风险和担保责任的无限延长。通过法律途径,我们成功地维护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案也提醒我们,作为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需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具体约定。同时,要积极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诉讼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整理,确保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此外,本案也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履行的严格要求,以及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力度。作为律师,我们有责任引导当事人遵守合同约定,同时也要帮助当事人在遇到违约情况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本案的办理,我更加坚信法律的力量,以及作为律师在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秩序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