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上诉人龚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1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另查明,武汉市汉阳区房屋系周某1的父母修建,房屋登记户主为周某1父亲周某某。2009年7月10日,武汉市汉阳区xx街xx村发布“城中村”综合改造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后经周某某申请,村委会同意,xx湾xx号房屋拆迁被分为两户,其中周某某分得368.11平方米,周某1分得400平方米。4月30日,周某1作为被拆迁人与武汉市汉阳区xx街xx村委员会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物还建安置协议书》,约定周某1位于xx湾xx号房屋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400平方米,采取“拆一还一”的方式进行安置。根据该协议,周某1选取汉阳区××小区××室、2x0x室以及x栋x3x2室三套还建安置房。2017年2月28日,周某1、龚某与案外人刘某、李某签订《还建房买卖合同》,将位于汉阳区××小区××室房屋出售,出售价格为102万余元。2017年3月,周某1购买xx牌小型汽车一辆,登记于周某1名下,登记车牌号为鄂A×××**。
【二审诉求】
1、判令撤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2、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割位于武汉市汉阳区xx小区5栋2xx2室、8栋x40x室房产;3、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割双方婚后购买的车牌号为鄂A×××**的xx牌小汽车;4、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观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周某1因房屋拆迁还建取得的权益属夫妻共同享有还是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
本案中,案涉拆迁房屋系周某1父母在周某1、龚某婚前出资所建,房主为周某1的父亲周某某。周某某在其房屋拆迁时向拆迁办申请将房屋分割给周某1个人400㎡,应视为对其子周某1的个人赠与,不属于周某1、龚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对周某1因父母房屋拆迁还建取得的权益归属认定为周某1个人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涉案两套还建安置房及用售房款购买的车辆的权属一审法院处理正确。龚某关于还建安置房及车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龚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判决】
一、准予周某1与龚某离婚;二、婚生女周某2、婚生子周某3均由周某1抚养,龚某自2020年10月起每月向周某1支付周某2、周某3抚养费各400元,直至周某2、周某3独立生活时止;三、龚某可于每周六探视婚生女周某2、婚生子周某3一次,每次时间为一天;四、登记于周某1名下的车牌号为鄂A×××**的xx牌小轿车归周某1所有;五、周某1与武汉市汉阳区xx街xx村委员会签订《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实物还建安置协议书》后还建的位于汉阳区××小区××室、××室两套还建安置房的权益归周某1享有;六、周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龚某支付生活帮助费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38元,减半收取计5419元(周某1已交纳),由周某1负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838元,由龚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