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刘*与其妻子颜*系经营服装面料批发生意,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从原告处分批多次采购面料,欠付货款累计184639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货款,2019年7月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万元,2019年10月19日银行转账3万元,2020年5月20日微信转账1万元,2020年5月31日微信转账5000元,2020年8月21日微信转账3000元,共计支付货款7.8万元,后再无偿还货款。截至起诉日,被告尚欠付货款106639元。法院判决:一、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支付货款本金106639元;二、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10663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的1.5倍的标准计算)
2、点评:被告联系不上,在穷尽送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公告送达缺席判决,拿到生效法律文书;在起诉时可以一并主张逾期付款损失(属于违约金范畴)。
3、在买卖过程中,注意相关证据的留存,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送货单、物流单、欠条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