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彭**系从事布料批发生意,被告张**与被告梁**系夫妻关系,两被告从原告彭**处采购布料并支付相应货款,2021年7月12日,两被告已结清2020年货款。2021年8月12日,原告、被告通过微信确认2021年欠付的货款总额为564266元。2021年9月1日,原告、被告又对上述金额确认一遍,被告梁*表示抓紧时间安排货款。两被告在原告彭*多次催要货款下,两被告于2021年10月30日支付原告彭*5万元,2021年12月16日银行转账5万元,2022年1月3日微信支付4万元,2022年1月20日银行转账6万元,两被告另外支付5000元后再无偿还货款,总计支付205000元。2022年4月7日,两被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尚欠付原告彭*货款359266元。
2、点评:在办理案件中,法官会查明双方对账情况,未进行对账的情况下,会查明双方的全部交易情况。
3、建议:夫妻共同经营,可以将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