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195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10421202****。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奇凤,河南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男,1983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公民身份号码:4104005****。
原告王某与被告丁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诉前调解。起诉时原告亦将程某、鲁山县交通运输局列为被告,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了对程某、鲁山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清偿原告工资2209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丁某确认尚欠原告王某劳务费22090元未予清偿。被告丁某自愿于2023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王某清偿劳务费5000元;于2024年1月5日前向原告王某清偿劳务费5000元;下余劳务费12090元被告丁某自愿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原告王某清偿完毕。
二、若被告丁某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时间或金额还款,则视为剩余劳务费全部到期,原告王某有权就剩余全部劳务费申请执行。
三、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元(原告预交),被告丁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