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8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XX、李XX,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宋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2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处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21)豫0702民初487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