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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

作者:时间:2022-04-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92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2020年9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辩护人邵歌旗,山东XX律师。(本律师辩护)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以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危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邵歌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RL××××号五菱之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XX由南向北行驶至樱花路路口南200米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闻X红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载张X)相撞,造成闻X红当场死亡、张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文书,书证,证人周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具结签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认赵某某主观恶性小;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经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建议对赵某某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RL××××号五菱之光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罗庄区通达南XX由南向北行驶至樱花路路口南200米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闻X红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载张X)相撞,造成闻X红当场死亡、张X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20年12月24日、2020年12月25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其亲属分别与被害人闻X及张X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现场勘查笔录,接警单,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视听资料,山东理工大学交通安全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鉴定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道理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办案说明、赵某某的人员档案信息、赵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鲁RL××××号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刑事谅解书、自行和解协议书、收到条等书证,证人卢X、周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并到其居住地社区接受矫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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