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沪 0117 民初 10098 号
原告:上海A公司
被告:浏阳市某合作社
被告:成都B公司
被告:临沂C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山东XX律师。
被告:临沂D公司
被告:上海E公司
被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山东XX律师。
被告:广东F公司
原告上海A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某合作社、成都B公司、临沂C公司、 临沂D公司、王XX、上海E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经原告上海A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广东F公司为本案被告。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B公司、临沂C公司、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A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 成都B公司、临沂C公司、王XX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A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B公司、临沂C公司、王XX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