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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

作者:时间:2023-12-2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41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沪 0117 民初 10098

原告:上海A公司

被告:浏阳市某合作社

被告:成都B公司

被告:临沂C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山东XX律师。

被告:临沂D公司

被告:上海E公司

被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山东XX律师。

被告:广东F公司

原告上海A公司与被告浏阳市某合作社、成都B公司、临沂C公司、 临沂D公司、王XX、上海E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 8 24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经原告上海A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广东F公司为本案被告。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B公司、临沂C公司、王XX的起诉。

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A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 成都B公司、临沂C公司、王XX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A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B公司、临沂C公司、王XX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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