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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酒后打架,致人轻伤二级,刑事案例

作者:时间:2023-12-08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123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

本律师为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山东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李X在临沂市兰山区烧烤店内,因劝酒一事与朋友刘X1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厮打。李X持酒瓶殴打刘X1头部等处,致刘X1头皮、面部创口及左眼挫伤,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及皮肤损伤。经法医鉴定,刘X1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李X报警投案,双方已和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出对被告人李X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书证;证人刘X2的证言;被害人刘X1的陈述;被告人李X的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李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指出:被告人李X系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同意检察院量刑意见,并认可检察院量刑情节的认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在案发后主动报警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X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X与被害人刘X1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XX自首、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本院综合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并结合本案事实依法决定被告人李X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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