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甲方因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向蒙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蒙阴县人民法院发现乙方在丙方处有到期债权,并据此向丙方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丙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其与乙方并无债权债务关系,而是与丁方存在合同关系。丙方请求中止执行并返还已划扣的608793.47元财产。
判决结果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以下裁定:
撤销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执异18号执行异议裁定;
撤销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执630号执行裁定(扣划);
驳回丙方的其他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丙方是否应向甲方履行乙方的到期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第4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若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然而,在本案中,丙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乙方并无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与丁方存在合同关系。此外,沂水县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也确认了丙方拖欠丁方工程款的事实。因此,在乙方和丙方均否认乙方在丙方处存在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依法不得强制执行。
律师点评
本案中,丙方的法定代表人在蒙阴县人民法院的调查中存在重大误解,错误地承认了对乙方负有债务。这一误解导致了执行法院的错误执行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可以撤销的。因此,丙方的异议请求得到了上级法院的支持。
本案提醒我们,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应当严格审查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确保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对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查,并作出公正的裁定。此外,当事人在面对执行异议时,应当积极提供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