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作为车上人员,在装卸货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本案中,驰旺公司与都邦财险深圳公司签订的驾乘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当积极行使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故最终判决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桑明之支付保险金51 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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