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恋爱期间,被告自原告处借款十三万元购置运输车辆。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被告仍拒不还款,原告无奈诉诸法院。在法院调解期间,被告假借调解沟通为由,多次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等方式诱导原告,企图捏造原告的借款为合伙投资款的事实。
原告准确识别了被告的企图,及时避坑。坚持按照借款合同关系整理证据和诉讼思路。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本案取得了原告满意的诉讼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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