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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纠纷----车上人员非法定情形不能转化为“第三者”

作者:时间:2024-07-09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93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W某搭乘G某车辆到某地提供劳务,因G某转弯时速度较快,致使W某甩出车外受伤。W某向G某、Y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未果,诉诸法院。

本案中张律师接受Y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张律师根据道理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结合司法实践判断,只要确定W自案涉车辆掉落后,车辆与W再未发生碰撞,则W就不属于交强险需要赔付的“第三者”,因此Y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围绕该结论,张律师协助Y保险公司整理了相关证据,结合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发生经过,最终法院认定案涉事故发生时W掉落车辆后与车辆并无接触,因此Y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本案获得较好的代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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