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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并非“第三者”,本车交强险不赔

作者:时间:2024-10-31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006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张律师代理了大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对于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类型和标准具有一定的经验。

W某受G某雇佣,搭乘G某车辆提供劳务, 因G某转弯时速度较快,致使W某甩出车外受伤。W某向G某、Y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未果,诉诸法院。

本案中张律师接受Y保险公司的委托后,根据道理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结合司法实践判断,只要确定W自案涉车辆掉落后,车辆与W再未发生碰撞,W就不属于交强险需要赔付的“第三者”,因此Y保险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围绕该结论,张律师协助Y保险公司整理了相关证据,结合公安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记载的事故发生经过,最终法院认定此Y保险公司无须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本案取得较好的代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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