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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案,代理被告方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作者:时间:2024-01-24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75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陈某某与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作出(2021)鲁 0403 民初 2064 号民事判决,判令宋某某偿还陈某某借款 216,000 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后经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宋某某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经陈某某申请,法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鲁 0403 执 1739 号。法院于 2022 年 6 月 1 日作出(2021)鲁 0403 执 1739 号之二执行裁定,查封宋某某所有的位于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古井社区管委会房屋(登记在宋某某名下拆迁档案号 2-313 号)的拆迁补偿权益(包含但不限于房屋拆迁补偿金、回迁房、搬迁奖励金等)50 万元,并于同日向薛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指挥部古井分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因案外人宋某某对法院执行位于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古井社区管委会房屋(登记在宋某某名下拆迁档案号 2-313 号)的拆迁补偿权益提出书面异议,2022 年 9 月 7 日,法院作出(2022)鲁 0403 执异88 号执行裁定,驳回宋某某的异议请求。因宋某某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房产属于宋某某与种传真共有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执行,遂作出(2022)鲁 0403 民初 2845号民事判决,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后种传真对法院扣留宋某某所有的位于薛城区临城街道办事处古井社区居委会(登记在宋某某名下拆迁档案号 2-313 号)的拆迁补偿款提出异议,2023 年5 月 4 日,法院裁定驳回种传真的异议。种传真不服该裁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再查明, 鲁(2017)枣庄市不动产权第 4002267 号产权证显示,权利人:宋某某,坐落:临城街道办事处古井社区管委会,用途:住宅用地,登记时间:2017 年 8 月 16 日。

2023 年 12 月 6 日的庭审中,证人华某某证明:2015 年 8月 8 日种传真找其在古井那条街种传真的家盖房子;是推倒重建的,是门市拆完又盖的,从地下起的,盖完又说盖院里,其拆完又盖的,一共盖了 10 间,里面有 3 间;其没见过其他人,都是与种传真本人打交道,工程款是种传真现金支付的。

案件分析:

律师为被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法院认为:虽然宋某某与种传真于 2014 年 10 月 28 日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种传真所有,并对该离婚协议进行了公证,但根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宋某某与种传真的离婚协议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应为宋某某与种传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上述约定是宋某某对自己在涉案房屋产权中所拥有份额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经产权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且根据(2021)鲁 0403 民初 2064 号民事判决,陈某某与宋某某之间的借贷事实发生在宋某某与种传真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宋某某在尚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部分予以处分,也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对于离婚协议的公证亦不引起物权变动的效果。且案涉房屋已在法院审理的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宋某某诉陈某某、第三人宋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2022)鲁 0403 民初 2845 号】中认定属于宋某某与种传真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执行。种传真对案涉房屋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但其所占份额对应的民事权益不足以排除对宋某某所占份额相对应拆迁权益的强制执行。综上,种传真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种传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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