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劳动者陈某2020年7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做软件开发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该公司倡导加班文化,要求员工自觉加班,陈某在职期间数次加班,但公司均未向其支付加班费。2024年3月,该公司以陈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但陈某表示,其没有任何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属于违法解聘,并不予支付赔偿金。鉴于上述事实,陈某委托笔者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在研究过陈某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后,笔者认为,依据劳动仲裁的证据规则,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决定而发生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对上述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无法证实系合法解除,则应当支付赔偿金;第二、依据我国劳动法、我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陈某加班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据陈某加班的时间向陈某支付加班费。
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笔者的仲裁请求,裁决用人单位向陈某支付加班费、违法解除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