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与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服务合同》,由该机构向陈某提供按摩、正骨服务,合同签署后,陈某依指示向该公司指定账户支付了8万元服务费,在进行过几次按摩服务之后,该机构宣布闭店,陈某多次联系业务员及负责人要求退还剩余未消费的5万元服务费,但该公司始终拖延、推诿,遂陈某委托笔者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返还义务。
【律师分析】
笔者收案后,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分析,并查阅相关案件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充分,被告应当退还原告剩余服务费。笔者认为,原、被告双方系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署了《服务合同》,合同内容约定由被告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按摩机构向原告陈某提供按摩、正骨等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总价值8万元的服务费,该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双方皆应遵守。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服务费,并在每一次预约项目后进行一定金额的扣除。但后期因被告机构闭店,致使双方签署的《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落空,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剩余未消费的服务费。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后,最终法院判决全额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