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与李某二人经朋友介绍相识,双方在聊天时李某得知陈某想购买一款奢侈品手包,遂表示不久前其男友送了她同款的手包,但因李某不喜欢该款式,所以一直没有使用,如果陈某愿意,李某可直接出售给陈某,随后李某和陈某一起前往一家二手奢侈品回收店检验了该手包的真伪,双方协商好价格之后,共同签署了《买卖合同》,陈某以4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李某的该款手包。一个星期之后,陈某在和朋友聚会期间无意聊起该款手包,朋友怀疑该手包为仿品,陈某申请了正规司法鉴定机构对该款手包的真伪性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仿品。陈某多次联系李某要求退还其支付的4万元款项,但李某均不予理睬,陈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法庭对案涉手包的真伪性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仍显示为仿品。
法院认为:
由双方签署的《买卖合同》可以知晓,原告陈某欲购买的系一款真品手包,并为此支付了相应对价,被告李某提供的货物也应为真品手包,但结合本案相关证据材料,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手包的真伪性存在错误认识,导致其购买案涉手包的行为后果与其真实意思相悖,且其错误认识与相应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因此在客观上发生了较大损失,此情形属于重大误解情形。鉴于重大误解亦属于可撤销行为,案涉《买卖合同》应予以解除,并将已履行部分恢复原状,基于此前提,被告应返还相应款项,原告亦应返还被告此前交付的手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