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委托人杨某与前期离婚数十年,离婚时婚生子不满3岁,双方协商由杨某前妻抚养,杨某偶尔会带儿子去其城市小住,后因杨某长时间不支付抚养费被诉至法院,要求支付60万元的高额抚养费,张鑫律师代理杨某。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双方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法庭查明并予以确认的事实,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欠付的抚养费9万元。
律师点评:
在与杨某沟通时,杨某表示因为自身经济原因,确实没有支付抚养费,自己虽愿意承担作为父亲的抚养义务,但抚养费金额已超出他的实际支付能力。收案后,笔者查阅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并进行了必要调查。
第一、详细了解了原告的实际被抚养情况,经认真核实以及调查取证,笔者发现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瑕疵,时间上无法衔接,其主张的11年抚养费中,累计有19个月的时间原告是跟随被告生活,由被告单独抚养的,因此这19个月的抚养费被告是无需支付的;
第二、关于抚养费基数,笔者认真查阅了不同时间段原告生活地区的大量抚养费案例以及每一年度的人均消费水平,结合原告提出的学习费用及日常的基本开销,笔者认为对方提出的总金额60万的抚养费金额过高;
第三、经笔者询问委托人,得知在其不直接抚养原告期间,多次给原告购买手机、手表、衣物等物品,并会在逢年过节给原告不同数额的转账,笔者遂要求被告积极提交相关付款凭证、购买记录等,后经核算上述金额合计5万6千元左右,该笔金额笔者在庭审中主张应当从欠付的抚养费中予以扣除。
综合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该笔抚养费应当在扣减的基础上再进行大幅度降低。
庭审过程中,张鑫律师据理力争,在质证环节否定掉了原告提交的几个关键证据,并对在证明力上存在瑕疵的证据要求合议庭重新予以落实。
最终,法庭确认了张鑫律师提交的相关证据,扣除了19个月的抚养费以及5万6千元的金额,并采取了张鑫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降低了抚养费基数,判决被告仅需向原告支付抚养费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