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21年5月31日与北京某公司成都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6000元/月,浮动绩效奖金为32000元/年,工作地点为成都市。后于2021年10月开始,公司开始未按时发放工资,张某在我们的指导下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要求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绩效奖金及经济补偿金,后经我所张路平律师办理,在仲裁开庭时张律师据理力争,公司妥协,双方达成调解,为张某争取到近19万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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