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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案

作者:时间:2019-09-20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2035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赵某、原审第三人某某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立案后开庭审理,该律师为上诉人李某的委托诉讼律师。

上诉人李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在被上诉人不能提供充足证据以证明其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前提下,判令上诉人承担还款责任是错误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赵林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1、撤销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8)鲁078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2、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3、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赵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上诉人赵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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