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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汇票被拒绝付款后,持票人未在6个月内向票据载明的其他人主张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败诉

作者:时间:2024-06-13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1910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主张 

济南xx建材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xx建材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被告济南xx商贸有限公司等14个被告连带支付原告济南xx建材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款 5 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  4  1 日,济南xxx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及承兑人出具票面金额为 5 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收款人为南京xx饰工程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 2022  4  1日。该汇票载明可以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到期无条件付款,承兑人承诺本汇票已经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该汇票经多次背书转让由青岛xx国际贸易公司( 以下简称致诚公司)背书转让给原告济南xx建材有限公司。 汇票到期后,济南xx建材有限公司提示付款被拒付。根据《票据法相关法律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代理思路】

李勇增律师作为被告山东xx建材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代理人,通过向法院阅卷,制定应诉方案,以济南xx建材有限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济南xx建材有限公司是合法持票人,无法主张票据追索;2、本案已超过票据追索权的时间限制,即使济南xx建材有限公司是合法持有的票据所有权人 也丧失了追索权。

【法院判决】

院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关系的产生和存在,是以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的。原告济南xx建材有限公司提交的 2022 年 5 月 21 日与青岛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 JYW-20220521 号《商品购销合同》、 《钢筋销售结算确认单》和济南xx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向致诚公司开具的《出库单》 以及庭审陈述,不能证明 2022 年 1 月 4 日经青岛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背书转让取得案涉汇票时, 双方存在基础债权债务关系,也不能证明济南xx建材有限公司取得案涉汇票的合法性。 同时,现济南xx建材有限公司为案涉汇票持有人,其对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时间,被拒绝承兑的时间、理由等均没有提交证据或合法说明。本案中原告济xx建材有限公司对案涉汇票的追索权主张,证据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山东xx建材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抗辩理由成立,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第十条、第六十一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济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票据追索案件,作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要证明以下两点向其前手追索才会被法院支持。

一是证明持有票据的合法性问题。作为持票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票据上载明的上一家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如果证明不了就无权主张票据追索权。真实的交易关系是指真实的商业经济活动,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换票,买票、贴票均不是真实的交易关系,民间贴票、买卖票据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持票人合法持有票据的情况。

二是合法持票人主张追索权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其丧失票据追索的权利,前手就可以以超时追索时间主张不应承担票据责任。根据法律规定,票据到期前最后持有票据的持票人在向承兑人提示付款被拒后,应在被拒后6个月向前手主张追索权,前手承担了票据责任后,行使再追索权应在履行票据责任后3个月内行使,超期行使追索权就丧失了追索的权利,前手以超过追索时间抗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追索人丧生追索权。

【律师建议】

   合法持有票据的持票人在提示付款被拒后要及时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不要拖延,一旦前手置之不理,尽早向法院起诉。

   作为被追索的企业,在收到法院诉讼材料后不要消极对抗,置之不理,要积极应诉,通过调阅法院材料判断追索人是否是合法持票人及追索人与直接上家是否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一定要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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