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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霍某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作者:时间:2024-11-15 00:00:00分类:[!--fenlei--]浏览:757次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介绍

霍某,1988年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霍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按照上线的指令注册公司并开立对公账户,提供给他人用于资金支付结算。经查明,霍某提供的账户转入不明资金共计4,969,517.86元,涉及诈骗资金1,200,933元,霍某非法获利2,800元。霍某于2023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退缴违法所得。

判决结果

霍某被指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霍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九千元。违法所得2,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件分析

本案中,霍某的行为构成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霍某在明知的情况下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及金额巨大,情节严重。

然而,霍某具有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且签字具结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在判决时考虑了霍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最终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律师点评

闫寒律师在本案中作为霍某的辩护人,充分发挥了法律专业知识和辩护技巧。律师在庭审中提出霍某具有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并强调霍某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理。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霍某予以从轻处罚。

闫寒律师指出,霍某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在归案后能够积极退赃,表现出了悔罪的态度。律师强调,法律的目的是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而非单纯的惩罚。通过本案,闫寒律师成功为霍某争取到了较为宽大的处理结果,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教育功能。

隐藏当事人信息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中霍某的全名、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均已隐去,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本案的详细案情和判决结果均以化名和概括性描述呈现,以符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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