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
案由:赠与合同纠纷
原告:[原告姓名],住贵州省,公民身份号码[具体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慰平,福建世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姓名],晋江市[具体信息]
立案时间:2024年5月8日
审理程序: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在网上相识,随后发展为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原告一直朝着与被告结婚的方向努力,并在2021年至2023年间,应被告要求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转账96041元。
2023年,原告发现被告已婚已育,且其与配偶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由此发生争吵,被告还殴打原告,自此双方恋爱关系终结。
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赠与款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并将原告微信删除。
证据情况:
原告提供了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资料查询结果、微信转账电子凭证、赠与流水统计表、微信流水、支付宝流水、支付宝聊天截图、婚姻登记信息查询情况通知书、支付宝截图、录屏等证据,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供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法院认为:
原告在恋爱期间赠与被告财物,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系无条件的赠与,可不予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前提的一种赠与,应当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
被告未抗辩给予的款项用途,且在聊天记录中面对原告的催讨亦作出要还钱的意思表示,但未明确返还的金额,结合双方的交往时间及款项往来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双方2000元以上的款项往来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系双方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
现被告已结婚,双方感情已破裂,赠与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已成立,恋爱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获取的赠与利益已丧失法律依据,被告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审理查明:
2021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2日期间,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合计102628元,被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原告转账合计6587元,差额为96041元。
双方分手后,原告于2023年5月24日、7月5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催讨款项。
另查明,被告于[结婚登记时间1]登记结婚,原告于[结婚登记时间2]登记结婚。
判决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款项57808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1元,由原告负担956元,被告负担1245元。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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